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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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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的介绍:


欧盟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他们分别是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凡、保加利亚、克罗地亚。也就是说只要注册了欧盟商标,商标在此28个国家都能使用,都受保护。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8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注册欧盟商标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
1.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 28 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2.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两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两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3.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4.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5.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的相关费用便宜很多,续展费用也较低。
6.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缺点: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28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 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 2 年左右。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的定义,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颜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的使用的语言中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和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以外的,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文章,除非被同意注册。


根据欧盟不进行实审的审查制度,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是不会以在先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但是OHIM收到申请后会检索在先商标,不论存在在先商标与否,都会将检索结果发给申请人。同时,OHIM会在商标公告前将其信息发给在先商标的所有人,由其决定是否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

欧盟异议主要分为三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异议的前期阶段,又称和解期;双方可以谈判调解,不必经由官方。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人将商品限定于未被异议的商品,则异议程序结束,也不会产生费用。和解期可以在双方的共同要求下延期。

第二个阶段是异议双方的对抗阶段。异议方从和解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可以延期两个月。被异议方自异议方答辩结束后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如果异议方延期了,该段时间也相应的往后推迟)。通常双方会有两个回合进行交换证据。

第三个阶段是官方审查裁定阶段。官方审查双方提交的答辩内容并最终做出裁定。本案中,官方最终裁决异议商标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其所保护的部分商品亦构成近似,所以驳回部分近似商品的申请,其余商品则获注册。双方各自承担费用。